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第57次常委会、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华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以中介招商(代理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系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公职人员、政府平台公司职工或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参股经营者不能作为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是与县人民政府正式签约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类(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稀缺资源开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2.南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
3.同一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在南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项目的增资扩股、扩建、续建投资以及新设立企业主体但依然从事同类业务。
4.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5.有相关纠纷、争议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
对南华县产业链发展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产业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实质性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2000万元(含)的,按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5000万元(含)的,按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含)的,按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审计为准。
(二)其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
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实质性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第三方审计为准。
(三)加奖标准
1.招大引强。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奖励标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奖励3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奖励20万元,引进民营企业500强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以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叠加计算。
2.外资企业。新引进并成功注册一户外资企业奖励0.5万元;引进外资达100万美元(含)奖励1万元、200万美元(含)奖励2万元、300万美元(含)奖励3万元,以此类推,引进外资奖励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外资引进额度以省商务厅认定为准。
(四)其他事项
对引资人不支付一次性基础服务费,按照实际成果分阶段奖励,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事前报备
1.引资人引荐的项目信息,在客商考察、项目洽谈阶段(项目签约前),引资人信息及客商信息须向县投资促进局报备。项目签约后报备的,不予认定。
2.引资人必须于项目签约并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填报
《南华县中介招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于项目备案后15日内报县投资促进局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3.引资人必须属于提供第一手有效信息,并引荐投资方决策层与引进方接洽,且在引入项目落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方能申报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
(二)奖励申请
1.项目建成投产,由引资人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申请奖励金额50%的奖励。
2.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达产后,由引资人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申请奖励金额余下50%的奖励。
3.超过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外的投资额不予奖励。
(三)审查报批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依据第三方审计结果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并在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由县投资促进局草拟请示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兑现
1.对经公示无意见且县人民政府批准兑现的奖励项目,
由县投资促进局在收到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 奖励资金构成及管理
中介招商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承担。县投资促进局根据本年度中介招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兑现资金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进行兑现。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中介招商奖励资金兑现。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招商奖励经费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
(二)各有关单位及引资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南华县中介招商备案登记表》
2.《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附件1:
南华县中介招商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进资外方 |
|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
|
备案号 |
|
协议签订时间 |
|
投资总额(万元) |
|
引资单位 |
|
引资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
县投资促进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要证明材料: |
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备注说明: 1.备案号县投资促进局统一填写; 2.该登记表由引资单位填报盖章,由县投资促进局初审后进行备案登记; 3.主要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报送。 |
附件2:
南华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进资外方 |
|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
|
引资人备案号 |
|
本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 |
|
项目进资当日人民币与外币汇率 |
|
申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
以下由审查部门填写 |
县投资促进局意见: 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发改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意见: 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统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