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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年03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为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

三、养犬、从事犬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在公共场所放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二)携犬出行时,犬只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

(三)不得随意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犬只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排便的,养犬人应及时自觉清除犬便,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广场、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市场、商场、饭店、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电影院、车站及健身步道、水源地周边、公共草坪等区域),不得携犬乘坐客运、出租、城市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教学、科研、警用、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四、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发现可疑病犬,立即收治,以保证安全;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免疫标志。

五、凡犬只伤人、伤家畜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从事犬只经营,应当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遵守犬只饲养、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南华县公安局:110

南华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0878-7211432

南华县市场监管局:0878-7222437

南华县农业局:0878-7222724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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