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朱荣昌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朱荣昌,男,1976年9月生,南华县公安局职工,该职工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17:30时左右,因工作需要,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莲池村寻找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到北京的上访人员,因上访人家里无人应答,故站在院外砖块上观察院内情况时砖块垮塌导致朱荣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菊芬,女,1968年7月生,南华晨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40时左右,与同事共同到海子山仓库清理安全器具,清理完毕后骑摩托先行离开仓库回公司上班,在途经福泰休闲会所门口时与一辆微型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纪绍山,男,1985年5月生,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南华支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0月15日下午16:28时左右,带领同事在南华县沙桥镇向阳小坝片抢修被车辆挂断的光缆,在抢修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者付明,男,1962年6月生,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0月29日下午17:55时左右,在南华县草甸发水库渠道工程1号隧道内施工安装钢支撑时洞顶塌方,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王志英,女,1990年7月生,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7:20时左右,在上班途中途经南华县龙川镇灵官村委会李子湾村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志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