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南华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火灾扑救
6.3 转移安置
6.4 救治伤员
6.5 保护重要目标
6.6 维护社会治安
6.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6.8 火场清理
6.9 善后处置
6.10 应急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自然灾害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调整充实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组成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委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按相关规定程序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开展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指导协调查处一般、较大、重大疑难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发生火灾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严防山火进村、进城;负责组织协调各警种保障扑火救灾交通通道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南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局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森林消防、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灭火的带队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时成立扑火前指,由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参战部队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参加扑火救灾的有关部队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3.4.1 扑火前指职责
扑火前指是火场现场决策指挥机构,有权调度现场一切扑火力量和扑救物资,所有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前指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掌握火场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2)全面掌握火势动态,分析林火发展蔓延趋势;
(3)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方案,安排扑火任务;
(4)直接调度扑火单位和扑火人员实施扑救;
(5)请求协调上级航空护林飞机进行火场侦察、运输、机降和直接扑火工作;
(6)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火灾扑救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8)负责组织火案侦察、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
(9)负责火灾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
3.4.2 扑火前指组织结构
根据实际需要,扑火前指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火案查处组、火场督查组、专家咨询组。扑火前指可根据火场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3.4.3 扑火前指各机构职责
指挥长: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火场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各扑救指挥责任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的落实情况;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3.4.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国家、省、州、县各级政府和领导批示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4.3.2 火灾扑救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草局、县人武部、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森林消防专业扑火力量和军队、武警、公安、民兵及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3.4.3.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做好伤员医疗救治。
3.4.3.4 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供电局、电信南华分公司、移动南华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办事处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3.4.3.5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林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电信南华分公司、移动南华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3.4.3.6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乡镇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3.4.3.7 火案查处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
3.4.3.8 火场督查组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督查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3.4.3.9 火场专家咨询组
由气象服务、预警监测、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森林消防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5 专家组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并按照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火灾发展态势依次调动各梯队扑救力量: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时,事发地村级义务扑火队、巡山护林员;乡镇、村(社区)的干部、森林管理单位的领导,应立即动员和组织乡镇级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应急扑火队快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相邻乡镇专业扑火队。
第三梯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
第四梯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和县民兵预备役部队。
第五梯队:驻州森林消防队伍和州消防救援支队。
第六梯队: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
跨乡镇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下达调集命令前往增援。跨县市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及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和县气象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野外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对全县境内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州界、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乡镇扑救情况,以及省、州、县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动态等,结合我县实际,县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6.2 火灾扑救
6.2.1 Ⅲ级响应及措施
6.2.1.1 启动条件
(1)在林地内发生火情,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周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县城(乡镇)近山面山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6.2.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火灾发生乡镇做出的应急响应情况,加强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县森防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同时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
(3)县气象局视情况适时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6.2.2 Ⅱ级响应及措施
6.2.2.1 启动条件
(1)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发生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在林地内发生火情,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
(5)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周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县城(乡镇)近山面山,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6.2.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地理信息、气象和相关扑救措施等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请求,县森防指调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森防指通报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派员到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必要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6.2.3 Ⅰ级响应及措施
6.2.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灾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在林地内发生火情,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6)发生在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周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县城(乡镇)近山面山,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7)需要州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或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报请州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6.2.3.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设立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火案查处组、火场督查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工作组。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指挥部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各地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通报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派员到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必要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5)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 转移安置
当火灾发生地的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所、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4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城镇面山、高速公路沿线、村寨、学校、景区景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通信基站、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库)、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就近迅速调乡镇专业扑火队、应急扑火队、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乡镇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
6.10 应急响应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乡镇、防火重点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救灾支(大)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度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有关航站调动。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