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进入秋冬季,民间素有在“土黄天”期间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陋习,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避免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食用,引起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南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四、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切勿听信偏方、土方,擅自食用。
五、酒精可加速乌头碱溶出并促进人体吸收,饮用后中毒风险更大、发作更急,极易导致心律失常、呼吸衰竭,甚至死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饮用及邀约他人饮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泡制的药酒(含自制泡酒),严禁以“药酒”“跌打酒”等名义误导、邀约他人食用。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非创伤性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七、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八、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九、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示范、以身作则,严禁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自制泡酒,坚决摒弃“以身试毒”的不良习俗和陈旧观念,自觉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方式,带动家人亲友及身边群众共同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切实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十、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通过进村入户、微信群推送、张贴海报、赶集天宣传等方式,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危害性宣传,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严防家庭自煮自食草乌、附子及误饮误食草乌、附子泡酒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南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