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群众:
为切实加强食物中毒事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全镇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的自我防范意识,现将食物(野生菌)中毒防控防范告知如下:
一、谨防野生菌中毒。不随意采食、出售、购买、加工不熟悉或难以识别、有毒、已霉烂的野生菌类。野生菌不宜凉拌食用,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并注意不要多种野生菌混合食用,避免因不同种类的野生菌类混合后产生反应,发生中毒。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以避免所含成分与乙醇发生不良反应引起食物中毒。食用野生菌后10分钟到48小时内,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避免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二、野生食用菌交易市场、餐饮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提供、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把好野生食用菌市场准入关、采购使用关,确保食用安全。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用野生菌采购关,不随意采食、购买不熟悉或难以识别毒性以及霉烂的野生菌;要严格加工程序,采用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烧熟煮透,严禁凉拌食用野生菌,严禁多品种混合加工;要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三、草乌、附子、附片等是毒性中药材,加工烹饪不当或用量过大均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提醒群众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是一种冒险行为,切勿擅自食用。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会议集体用餐、重大公务接待活动等群体性聚餐,餐饮单位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四季豆、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等高风险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五、不要食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谨防畜禽肉类食物中毒。
六、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对误食剧毒类鹅膏〔包括致命鹅膏(俗称白罗伞)〕、黄盖鹅膏(俗称黄蘑菇)、亚稀褶红菇(俗称火炭菌)、毒沟褶菌(俗称小白菌、蝴蝶菌)等剧毒野生菌中毒患者及危重病人,要第一时间及时直接转送至有救治能力的省、州医疗机构救治,争取黄金救治时间。
七、农村集体聚餐主(承)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地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对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谨防散装白酒中毒。工业酒精及甲醇勾兑的白酒会使人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甲醇是无色易燃的剧毒液体,气味、滋味、外观等和食用酒精相似,仅凭感官鉴别难以区分。误食4至6毫升就可引起中毒,10毫升以上即可致人死亡。甲醇轻度中毒反应和普通醉酒类似,表现为头痛、头晕、乏力、步态不稳、嗜睡等,所以饮用酒类后出现身体不适,应马上就医,不可麻痹大意。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散装白酒时,首先应当到有合法资质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散装白酒销售点购买,同时要仔细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在餐饮服务场所消费散装白酒时,要查看散装白酒有无合格证明文件。其次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散装白酒,要保持高度警惕,尽量不购买、不消费。
五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