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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5-00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506


单位: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MA******8R 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徐营村委会****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普绍山等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成厂具有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并于2025630日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处理,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630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4月至6月,普绍山(南华县人民法院(2025)云2324刑初73号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雇请张兴成、张兴寿2次到南华县五街镇马龙河村委会黄泥湾村新田下段山林盗伐林木34株(云南松33株、滇油杉1株),其中31株锯成2米长的原木后,普绍山雇请鲁元聪(另案处理)驾驶云LTS867号农用四缸车夜间装车,并用遮阳网覆盖运输盗伐的林木,由鲁元聪联系介绍,将2次盗伐的林木卖到了龙川镇徐营村委会撒马场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两次共卖得人民币6990元(大写:陆仟玖佰玖拾元)。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绍山等人2次盗伐的林木共34株,其中:云南松33株、滇油杉1株,蓄积20.5513立方米,其中3株(云南松2株、滇油杉1株)未运走,蓄积1.3999立方米,扣除未运走的3株被盗伐林木蓄积,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实际收购、加工的盗伐林木蓄积为19.1514立方米,2次收购、加工被盗伐的林木变卖所得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普绍山等人盗伐的林木云南松以380/立方米计算价值,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收购、加工31株被盗伐的云南松价值为: 19.1514 m³×380/ m³=7277元(尾数取整至元,大写:柒仟贰佰柒拾柒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公安局“6.20盗伐林木案件材料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规定,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在鲁元聪等人未能提供林木合法来源证明,未建立木材出入库台账,交易时间和装车方式明显违背正常交易方式的情况下,2次收购被盗伐的林木,并将违法收购的林木加工后对外销售,已构成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违法。

本机关于2025714日,依法向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陶勇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9.1514立方米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应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收购、加工被盗伐林木变卖所得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受害人),对变卖所得不再收缴没收,经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违法收购、加工林木价值的二倍人民币罚款:7277/×2=14554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