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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5-00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507

 名:张兴成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4********1311     址:南华县五街镇大村坡村委会*****          

 名:张兴寿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4********131X     址:南华县五街镇大村坡村委会*****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普绍山等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张兴成、张兴寿具有帮助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并于2025630日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处理,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71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 20244月至6月,普绍山(南华县人民法院(2025)云2324刑初73号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雇请张兴成使用油锯和砍刀2次到南华县五街镇马龙河村委会黄泥湾村新田下段山林盗伐林木,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盗伐林木时由普绍山指定,张兴成在中午使用油锯盗伐林木,晾晒数日后,在早上、中午等时段由普绍山用砍刀修枝,张兴成使用油锯锯成2米长的原木。盗伐的林木锯好后普绍山雇请张兴成和张兴寿夜间到现场装车,其中3株因无法锯料搬运未运走变卖,其余31株装车后由驾驶员鲁元聪和普绍山卖到了龙川镇徐营村委会撒马场南华县龙川镇春华木材加工厂(另案处理),两次变卖盗伐林木所得6990元,张兴成获得盗伐林木工钱400元、张兴寿获得盗伐林木工钱200元。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绍山雇请张兴成盗伐和锯料,张兴成和张兴寿装车的林木共34株,其中:云南松33株、滇油杉1株,蓄积20.5513立方米,盗伐后变卖林木31株,蓄积19.1514立方米;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张兴成、张兴寿参与普绍山盗伐的34株林木价值7798元(大写:柒仟柒佰玖拾捌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华县公安局“6.20盗伐林木案件材料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张兴成、张兴寿在普绍山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和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普绍山雇请,明知普绍山盗伐林木主动参与普绍山在早上和中午盗伐林木、夜间装车,两人共获得盗伐林木违法所得工钱600元,属共同违法,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  

本机关于2025910日,依法向张兴成张兴寿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张兴成张兴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张兴成、张兴寿参与普绍山盗伐林木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盗伐林木系普绍山组织和发起,其提供了油锯和砍刀作案工具及伙食、烟、酒、饮料等食品,指定盗伐林木位置、数量,占有了盗伐林木变卖的大部分违法所得,张兴成和张兴寿参与盗伐林木起辅助作用,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张兴成和张兴寿参与盗伐林木以违法责任的百分之五并处罚款,并按盗伐林木株数2倍责令限期补种树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12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34/×2=68株(责令张兴成补种34株;责令张兴寿补种34株);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的百分之五人民币罚款:7798/×7×5=2729元(尾数取整至元,张兴成参与了盗伐、锯料及装车,张兴寿仅参与了2次盗伐林木的搬运装车,张兴成作用明显大于张兴寿,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张兴成并处1729元人民币罚款,对张兴寿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