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草罚决〔2025〕08号
单位: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李*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0G 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平山社区松毛地小组
2025年8月26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检察意见书》(楚市检刑行意〔2025〕47号),建议对不予起诉人李克富收购明知是滥伐来源的非法林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经营者李克富在明知王鼎国(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向其变卖的是非法来源林木的情况下,10次在南华县龙川镇平山社区松毛地小组其经营的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内向王鼎国收购22.1681立方米云南松原木,李克富向王鼎国收购林木共支付人民币16000余元,李克富在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内将10次向王鼎国收购的林木加工成方条后对外销售;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10次向王鼎国收购、加工的22.1681立方米云南松原木价值14409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零玖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随检察意见书移送光盘证据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规定,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在王鼎国未能提供林木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10次向其收购云南松原木,未建立木材出入库台账,并将违法收购的林木加工成方条后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违法。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向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经营者李克富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收购、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22.1681立方米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应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违法收购、加工后销售的变卖林木所得无法确定,对变卖林木所得不再收缴,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才森木材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违法收购、加工林木价值的2.5倍人民币罚款:14409元/倍×2.5倍=36022.5(大写:叁万陆仟零贰拾贰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