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草罚决〔2025〕09号
姓名:陈宝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011********3911 住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村委会**村**号
2025年9月30日,南华县公安局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案件移送书》(南公森移〔2025〕第04号),将陈宝明涉嫌滥伐林木案件线索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处理。
经调查:2025年9月,龙川镇斗山社区上四季小组方xx错误指认将候小山自来水厂围墙外万xx和代xx户所有的12株桉树以600元价格出售给陈宝明,陈宝明使用油锯将向方xx购买的桉树伐倒(未运走出售),其中2株分别锯成2米长和1.6米长的原木,陈宝明砍伐桉树过程中砍伐和压倒了林地内的其他桉树和黑荆树,方xx发现后陈宝明通过微信向方xx丈夫万xx支付了100元。2025年9月29日,万xx发现桉树被他人砍伐后拨打“110”报警求助,经南华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现场核实,陈宝明在候小山自来水厂围墙外砍伐桉树和黑荆树64株,其中:桉树28株、黑荆树36株(幼树21株)。上四季小组组织调解后,陈宝明和方xx共同赔偿了林木所有人万xx和代xx5000元,取得了林木所有人谅解。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陈宝明滥伐林木的地块属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72林班48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蓝桉和黑荆树,起源为人工林,蓄积8.6093立方米(蓝桉8.4112立方米、黑荆树0.1981立方米);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陈宝明滥伐的64株林木价值1205元(大写:壹仟贰佰零伍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陈宝明滥伐林木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向陈宝明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陈宝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鉴于陈宝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滥伐林木受方xx误导,且事后积极赔偿林木所有人并取得了林木所有人谅解,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陈宝明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64株/倍×2倍=12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人民币罚款:1205元/倍×3倍=3615元(大写:叁仟陆佰壹拾伍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