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红土坡镇永琼批发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6MFT6FX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185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南华县红土坡镇集市对南华县红土坡镇永琼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两个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查获当事人经营货架上两类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商品名:谢记麻辣黄焖烧鸡公底料,数量:1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2.商品名:双汇香辣香肠,数量:17根,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元/根。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没有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以下两类药品:1.药品名:阿咖酚散,数量:75盒,销售价格8元/盒。2.药品名:藿香正气水,数量:80盒,规格:10支/盒,销售价格8元/盒。且当事人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进、销货记录。当事人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过期食品及违法销售的药品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南市监物清〔2022〕185号);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9日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涉案货值金额不高,在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充分认识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商店经营加强管理、作出承诺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案发后自检自查排除店内其它安全隐患,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适用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