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川镇醇酿酒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6NCU882C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01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商住小区东河路16号对南华县龙川镇醇酿酒坊销售的散装白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该醇酿酒坊销售的散装(48%vol)荞酒中随机抽取2公斤样品,所抽样品送往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5月13日,本局接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NO:SBJ24530000729032525ZX《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3日,本局将NO:SBJ24530000729032525ZX《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荞酒。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750.00元(伍仟柒佰伍拾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