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hxyjj/2026-00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6〕—危化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6〕—危化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沙桥镇李继烟花爆竹(零售)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7L3T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6〕危化5号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8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配合楚雄州安委办烟花爆竹安全督查第三组抽查发现,南华县沙桥镇李继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许可范围外(通过暗门连通的该店后院彩钢瓦屋顶简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300余件(箱)、折合烟火药200kg,存在重大安全及火灾风险隐患。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 处罚内容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沙桥镇李继烟花爆竹(零售)店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13 |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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