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2025年1月24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顺昌百货店一是正在经营烟花爆竹;二是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是经营有以下烟花爆竹:1.200头火炮28封;2.8层条炮10封;3.6层条炮28封;4.4层条炮45封;5.40公分盘炮2盘;6.20公分盘炮9盘;7.战神2盒;8.鼠王擦炮2盒;9.超人玩具2盒;10.大西炮6包。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顺昌百货店减轻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认错态度好,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提交了不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顺昌百货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