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应急局
索  引  号:nhxyjj-/2025-0226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6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6号



基本案件:2025年1月22日南华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1.南华县龙川镇志明百货用品店经营烟花爆竹;2.该店有《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现场存有烟花爆竹:爆竹王(三层)25封、爆竹王(二层)22封、爆竹王(四层)16封、长寿电光炮(200头)33封、中国红(40公分)8盘、中国红(30公分)10盘。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龙川镇志明百货用品店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初次售卖,且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购买来的烟花爆竹制品还未售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检查当日经营者妻子在钥匙不在身边的情况下,主动撬开门锁配合检查组检查,态度积极主动,调查询问期间提交减轻处罚的申请和保证书进行陈述,并保证不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南华县龙川镇志明百货用品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