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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5-022601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7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7号



基本案件:2025年1月23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陈某某喜庆用品店一是正在经营烟花爆竹;二是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是有以下烟花爆竹:1.200头长寿火炮770封;2.100发花好月圆夜礼花3件;3.100发吉祥如意礼花4件;4.100发天天好运来礼花1件;5.100发财运亨通礼花1件;6.100大吉大利礼花2件;6.100黄金万两礼花1件:7.30公分盘炮1件:8.40公分盘炮1盘。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陈某某喜庆用品店减轻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1000.00(大写:壹仟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陈某某喜庆用品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