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华县云翔兽药经营部古城路分店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3日,一名消费者到南华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称:“他在南华县云翔兽药经营部古城路分店购买的由陕西冠嘉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50601、生产日期为20250612的“硫酸新霉素溶液”兽药是假兽药,购买数量1盒,并提供了付款给南华云翔兽药(美美)30元的扫码凭证”。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核查,现场查获“硫酸新霉素溶液”兽药3盒,从中国兽药网查询该兽药商品名、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号、GMP证书号、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均无法查询;从追溯码查询,结果显示:追溯码不正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认定该“硫酸新霉素溶液”是假兽药。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兽药实施扣押。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现场笔录,当事人在场并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兽药以及当事人的相关证照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取证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经调查,该兽药是当事人从大姚瑞牧兽药经营部进货,由和平物流托运送到该经营店,从大姚瑞牧兽药经营部开的销货清单证明,进货数量40盒,进货单价16元/盒,从举报人提供付款给南华云翔兽药(美美)30元的扫码凭证”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以30元/盒的价格销售,共销售了37盒,还剩库存3盒。销售37盒×30元/盒总销售金额为1110.00元,认定违法所得1110.00元,库存3盒,3盒×16元/盒,货值金额为48.00元,认定总货值金额(包括销售的和未销售的)为1158.0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第11条第三项“(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有悔改诚意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兽药“硫酸新霉素溶液”3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10.00元(大写:壹仟壹佰壹拾元整);
3、处以经营的假兽药“硫酸新霉素溶液”货值金额1158.00元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74.00元(大写: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4584.00元(大写: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自行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