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兔街镇开展检查时发现某兽药经营店经营的兽药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IV)批准文号无法查询。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此种兽药为假兽药。
该店经营假兽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第11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本机关责令该经营店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假兽药、罚款562.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