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美琼、窦正宝、孔永寿、窦发君、代必琼、周永才、罗华芬、杨晓艳、尤丽梅、段洪庚、杨宗华、刘宗华代表:
衷心感谢你们对全县农业发展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已转为建议并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城镇化工作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土地出现季节性撂荒现象,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广泛宣传引导,开展政策培训,强化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高原特色农业快速发展。
截至2024年底,我县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40.1701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5029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13.7%。流转方式为出租(转包)方式,其中流转入农户的面积1.6338万亩,流转入家庭农场的面积0.4592万亩,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1.1596万亩,流转入企业的面积1.6087万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0.6416万亩。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3.1084万亩,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17000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措施
(一)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做好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工作。制定下发了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文件,2024年4月17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转发了《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需要办理行政审批,规定受让方单次流转2000亩(含)以上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单次流转1000亩(含)-2000亩(不含)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单次流转500亩(含)-1000亩(不含)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单次流转50亩(含)-500亩(不含)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024年2月21日和2024年4月25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分别公布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我县县级办事指南于2024年5月份已公布实施。以上相关政策请各乡镇、村组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认真学习、强化宣传、全面贯彻执行。
(二)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土地流转合同信息备案实现电子化。2023年农业农村部研发的“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投入使用,为发包方开展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流转台账提供信息平台支持,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管理土地流转合同提供信息化手段,搭建上下联动、反馈及时、处置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具。“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中的风险预警提示模块,对备案合同进行实时扫描,形成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反馈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风险研判,对研判有风险的可及时指导相关乡镇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过宣传册、短信、培训会议、普法活动等途径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宣传,2024年共计发放宣传册500余份;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及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4场次,培训人数210人次;实地普法宣传活动2次,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现代化经营的种植、养殖,鼓励和支持它们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领域,与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四)多渠道扶持土地流转大户和企业,支持其发展壮大。目前我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扶持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冷链项目等都是支持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项目,各乡镇辖区内土地流转的大户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积极申报申请。
三、下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州要求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工作,用活用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草拟我县土地流转实施细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探索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将土地流转的工作进行专门的委托管理,实现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用好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对区域内土地流转的数量、价格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破除土地零碎化瓶颈,进行农田质量提升整治,实行小田并大田改造,整治后再进行流转,提高土地规模质量。
再次感谢你们对县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各位代表继续关心关注农业农村工作,对全县农业发展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0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