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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524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12时10分,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云E3***6由驾驶员行驶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大安乡时,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责令限期改正(6月30日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