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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3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03月05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宗某某违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宗某某违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7日14时左右,当事人宗某某驾驶桂AA***9号车,负责从麦叉里采石场运输石头毛石至洒坡武村进行道路施工。在行驶至河牛线13km+50米处时,当事人将车辆停靠于路边用餐。由于车辆自身重量过大(根据过磅单显示,发货毛重为73.78吨,皮重为21.2吨,净重为52.58吨),导致左后两排轮子压垮路边边沟。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公路路面及边沟均遭受损坏,具体损坏面积为长9.3米、宽1.7米、深0.3米。当事人宗某某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未遵守相关施工作业规定,影响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取得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