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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709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07月0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李某某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李某某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9日,当事人李某某在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办理云E5***3号车转籍手续时,经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云E5***3号车的审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技术等级评定,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止,现已超期45个月。已取得证据: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件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