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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001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07月2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2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华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云E3***9号营运货车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通过立案调查,并查实当事人南华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云 E3***9号营运货车车辆年审有效期至 2025年4月止,现已超期3个月。已取得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平台车辆信息查询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