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7月16日,我机构接到楚雄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的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乘坐云 EDA***2号出租车(经查询,该车属南华县鑫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从南华高铁站到南华大酒店,在乘车前司机未说明要收取一口价,且过程中司机未打表,行程结束后收取了其一口价15元。该出租车未打表。经过调查,发现云 EDA***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成立。以上违法事实以《投诉记录表》、询问笔录等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