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和云南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检查发现,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云E5***6号车于2025年3月29日至31日开具的电子运单是:从昆明晋宁区二街工业园区到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捧糖厂,实际是:从昆明晋宁区二街工业园区到文山英茂糖业有限公司兴茂糖厂;其次是2025年4月13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云E3***6号车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有行驶到保山市昌宁小街子村的轨迹,但系统中显示未开具电子运单。当事人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已取得证据: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数据、电子运单打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运单信息查询件、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复印件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