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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001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08月08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6日9时11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高铁站外路段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云EDA***7号小型轿车乘载着2名乘客,执法人员通过口头询问,其中 1名乘客是通过路边招手揽车方式乘坐该车,目的地为南华县城,到达目的地后需向驾驶员支付车费,而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立案调查证实事发当日上午7时许,当事人驾驶云EDA***7号小型轿车从南华县一街乡出发,目的地是南华县城,沿途共载乘客5人,5人乘客分别是在一街乡上车2人、五街镇上车2人,沙桥镇一碗水上车1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车上还乘载着2人,其中1人小孩,另1人鲁某某是在五街镇大村坡路边上的车,上车前已和当事人约定下车时需支付乘车费用10元钱,其余3人已下车:分别是在大雪厂路边下车了1人,未收费;在沙桥街路边下车1人,当事人通过微信扫码收取了乘客7元乘车费用;另外1人是在高铁站下车,当事人也是通过微信扫码收取了乘客30元乘车费用。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