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2025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上报到县级用户端的驾驶培训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南华健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李某某分别于2025年9月8日18:15-22:21、2025年9月12日18:02-20:55、2025年9月18日17:43-21:46三次指导学员使用云E1396学号教练车在健达驾校复烤厂训练场旁的一块封闭场地(南华腾龙物流公司仓库)上进行C1车型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教练员李某某指导学员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2、2025年10月11日15时35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川中学南大门外道路上检查时,发现南华健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C1车型学员周某某在其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独自1人驾驶该公司云E3621学号教练车在龙川中学南大门外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训练时长约30分钟。教练员刘某某脱岗教练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南华健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指导学员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脱岗教练的行为均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政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为学员提供驾驶技能培训和考试指导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训练项目和要求,通过系统教学帮助学员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确保培训质量、确保学员具备安全文明驾驶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驾驶人。南华健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为损害了学员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较大隐患,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3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