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南华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正文
索  引  号:nhxysj/2025-0008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0月23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09月19日至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上报到县级用户端的驾驶培训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驾校)所属有以下违法行为:

1、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赵某某于2025年9月7日12:06-16:03指导A2车型学员驾驶云E2660学号教练车在欣泰驾校老高坝训练场进行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教练员指导学员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2、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李某某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8:12-9:54、9月16日10:02-12:17、9月17日11:37-14:18三次指导学员驾驶云E5577学号教练车在欣泰驾校老高坝训练场进行B2车型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教练员指导学员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3、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杨某某于2025年9月17日8:24-8:48指导B2车型学员使用云E2668学号教练车在欣泰驾校老高坝训练场进行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教练员杨燕红指导学员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 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4、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李某某分别于2025年9月4日12:46-15:10、9月9日8:00-10:57、2025年9月10日11:28-14:02 、9月12日16:18-16:55、9月16日9:43-14:11、9月18日8:23-11:13指导学员驾驶云E0365学号教练车在欣泰驾校老高坝训练场进行A2车型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教练员指导学员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 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5、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阳某某于2025年9月20日8:08-8:38、9月21日8:09-8:42指导学员驾驶云E1810学号教练车在欣泰驾校老高坝训练场进行B2车型第三部分(道路驾驶)的驾驶培训训练,教练员指导学员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 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指导学员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脱岗教练的行为均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政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为学员提供驾驶技能培训和考试指导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训练项目和要求,通过系统教学帮助学员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确保培训质量、确保学员具备安全文明驾驶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驾驶人。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为损害了学员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较大隐患,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3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