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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008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0月23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1、2025年0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上报到县级用户端的驾驶培训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南华县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余某某于2025年9月9日19:26-21:35指导学员张某某驾驶云E3999学号教练车在南华县雨露乡杨方村应急避难场上进行C1车型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有效学时129分钟,有效训练里程约13.4千米(时长约2小时,平均速度按6.7千米/小时计算)。南华县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余某某指导学员张某某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2、2025年9月26日,我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上报到县级用户端的驾驶培训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南华县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梅某某分别于2025年9月18日18:27-21:42、9月21日14:56-19:28指导学员驾驶云E2789学号教练车在南华县龙川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南华监管支局住宿区院内进行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两次训练有效学时合计334分钟,有效训练里程合计5.2千米。通过立案调查,现查明,南华县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梅某某指导学员驾驶教学车辆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查询件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南华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指导学员在封闭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政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为学员提供驾驶技能培训和考试指导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训练项目和要求,通过系统教学帮助学员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确保培训质量、确保学员具备安全文明驾驶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驾驶人。南华龙川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为损害了学员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较大隐患,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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