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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008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1月1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熊某某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熊某某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2日9时20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高铁站外路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熊某某驾驶云ED9***6号小型轿车乘载着乘客1人,执法人员通知过口头询问,发现乘客和驾驶员互相都不认识,乘客是通过手机网络平台打车乘坐的该车,而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2日上午,当事人熊某某是通过手机端滴滴平台接收营运订单,起点是南华县龙川镇云朵轻奢酒店、终点是南华站,驾驶员手机订单收入金额:6.96元。当事人熊某某驾驶云ED9***6号小型轿车到南华县龙川镇南华汽车客运站对面的云朵轻奢酒店载着下单乘客,当车行驶至南华高铁站外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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