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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2日9时10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高铁站外路段开展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向注册车辆云ED9***6号车派发营运订单,起点是南华县龙川镇云朵轻奢酒店、终点是南华县高铁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熊某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证实,2025年 11月12日9时10分许,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向注册车辆云ED9***6号车派发营运订单,起点是南华县龙川镇云朵轻奢酒店路段、终点是南华高铁站,驾驶员手机订单收入金额:6.96元,乘客手机端订单支付金额:9.8元,云ED9***6号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车行驶至南华高铁站外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所派本趟营运订单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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