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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6日我机构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你公司云E2887学号车教练员鲁某某指导的学员驾驶培训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11月22日培训记录时间近14小时,构成疲劳教学,并在学员打算多练车时把车辆单独交给学员进行练习,云E2887学号车教练员鲁某某未跟车教学,构成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以上违法事实以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R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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