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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1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10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7日9时30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高铁站外路段开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郭某某驾驶云ED1***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乘载着2名乘客,起点是南华嘉鑫酒店、终点是南华站。云ED1***6小型轿车已在楚雄市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辆所属经营业户归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云ED1***6号车于2022年10月加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开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驾驶员郭某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营运区域所属地为楚雄市。2025年9月17日9时20分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向云ED1***6号车派发营运订单,起点是南华县龙川镇嘉鑫酒店、终点是南华站,驾驶员手机订单收入金额:6.1元,乘客手机端订单支付金额:7.4元,本趟营运订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当车辆行驶至南华高铁站外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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