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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1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5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和云南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检查发现,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云E32066号车在丽江市地区,云EOA266号车在丽江市宁蒗县地区,云E31202号车在宜良县地区,于 2025年1月至11月期间,3辆车多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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