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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1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0日,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上报的驾驶培训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证实,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鲁某某于 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1日期间,多次指导学员王某某、徐某某驾驶云E2887学号教练车在驾校后一片空地上开展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训练时间共计408分钟,该(道路驾驶)训练行为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中“道路训练”的要求。教练员鲁某某指导学员在空地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部分(道路驾驶)训练的行为均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政违法行为。教练员鲁某某作为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聘用的教练员,其教学活动直接受公司安排、指挥、控制,其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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