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0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云E3***8号营运货车道路运输年审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涉嫌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通过立案调查,并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云E3***8号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号:532324****95,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3年05月止,现已超期37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
已取得证据:代理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平台车辆信息查询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云E3***8号营运货车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时间较长,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0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