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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9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6月1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9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和云南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检查发现,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云 E3***5号车在2026年4月8日至13日、4月15日至25日期间行驶轨迹,多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

已取得证据: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数据、云南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运单信息查询件、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管理人员询问笔录、身份复印件等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车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多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造成较大风险隐患,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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