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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9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4日13时10分许,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杭瑞高速公路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路段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某某驾驶云AE***5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着13名乘客,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发现驾驶员涉嫌存在非法客运违法行为,并移交我机构办理。通过立案调查,2026年06月14日上午9时50分许,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云AE***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出发,车上承载了13名乘客,目的地是保山市。车辆出发前当事人已收取了4名乘客的车费、共900元,其余9名乘客分别是到大理2人、车费每人80元,7人到保山、车费每人130元,到达目的地后由昆明火车站揽客“黄牛”转给当事人,本趟运费总收入合计共1970元,当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核实,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等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和《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首次查获,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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