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6年06月08日上午10时,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收到上级转办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为云E0****D号大货车2026年5月14日在南华县龙城大道龙宝停车场内进行多项非法改装,举报人对车辆改装现场进行了拍照,并提交了照片9份。通过立案调查证实,2026年5月14日,南华县龙川镇宏怡汽修经营者毕某某承接云E0****D号货车货箱改装作业,对车辆原厂货箱栏板进行了加高8公分,货箱后栏板进行了加固,作业完成后收取了800元改装工时费用。经查询,当事人毕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南华大队进行备案,店名为南华县龙川镇宏怡汽修,维修类别: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当事人毕某某已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证据:举报投诉信、车辆现场改装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改装车辆所属公司管理人员询问笔录、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系首次查获,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0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