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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1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7月27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余某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余某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违法事实:2026年07月28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云E5***3号营运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通过立案调查,并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云E5***3号营运货车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6年03月止,现已超期4个月。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违法行为。

已取得证据:代理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 1 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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