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行使层级的通知》《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楚雄州各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换瓶点)不再单独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站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发放,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换瓶点)由各县市、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对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换瓶点)经营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到各县市、高新区新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含Ⅰ级站、Ⅱ级站、Ⅲ级站),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填写《楚雄州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审批备案表》(附件)内容,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标准建设。
二、各县市、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其经营场地位置、提供气源合同及供气单位经营资质、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县市、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楚雄州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企业各留一份存档,报送州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三、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所属瓶装燃气供应站每月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每半年将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报属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各县市、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换瓶点)安全检查,每星期至少抽查1个门市,每月对辖区内所有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换瓶点)全覆盖开展安全检查至少1次。结合工作实际,可与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接联系开展联合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后即刻执行,请各县市、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如国家、省印发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内容,以国家、省印发相关规定为准,该通知自行废止。
附件:楚雄州瓶装燃气供应站(门市)审批备案表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