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 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南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NH00000921号 | 黄永鹏毁损城市树木案 | 罚款 | 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的规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黄永鹏 | 200元 | 2025.09.8 |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