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南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NH00001091号 | 杨联辉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案 | 罚款 | 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在城镇规划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制止,依法处理后,将必要证据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沿途遗撒、泄漏污染路面”及第四十条第七项“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杨联辉 | 150元 | 2025.11.11 |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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