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董光强、吴镇宇、卢初云、王双朝、张秀兰五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人: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人:董光强,男,1973年12月16日生;参保类别:项目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7月20日;事故地点:南华一中。事故经过:2025年7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董光强在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华一中工地粉墙过程中,从人字梯上坠落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椎、劲椎骨折。
2025年7月29日,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罗兴光、赵兴存于2025年9月2日对三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经核实:董光强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与申报材料相符。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5年9月23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申请人:江苏恒睿建设工程公司;事故人:吴镇宇,男,1992年12月29日生;参保类别:项目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7月26日;事故地点:南华飞象啤酒厂。事故经过:2025年7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吴镇宇给装载机加油过程中,不慎从装载机坠落地面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眶骨骨折;2.右侧上颌窦骨骨折;3.右侧颌面部软组织擦伤。
2025年8月11日,江苏恒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罗兴光、赵兴存于2025年9月2日对三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经核实:吴镇宇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与申报材料相符。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5年9月23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人:卢初云,男,1991年12月17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7月28日;事故地点: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经过:2025年7月28日18点40分,卢初云在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硐井口操作电机时,被电机车挤压受伤,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第一肋骨骨折;2.肝挫伤;3.多处挫伤。
2025年8月21日,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罗兴光、赵兴存于2025年9月16日对三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经核实:卢初云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与申报材料相符。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5年9月23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申请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南华县供电局;事故人:王双朝,男,1994年6月20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8月13日;事故地点:雨露乡10kV力戈线10号杆在土路与水泥路交界处。事故经过:2025年8月13日大约11点30分左右,王双朝在雨露乡开展10kV力戈线 线路日常巡视工作时摔伤,经南华县中医院诊断为:右胸第2肋骨骨折。
2025年8月26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南华县供电局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罗兴光、赵兴存于2025年9月3日对三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经核实:王双朝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与申报材料相符。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5年9月23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申请人:南华县罗武庄乡人民政府;事故人:张秀兰,女,1980年12月17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8月23日;事故地点:罗武庄乡羊成庄村委会下一小组。事故经过:2025年8月23日11点30分左右,张秀兰到罗武庄乡羊成庄村委会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在前往罗武庄乡羊成庄村委会下一小组鲁成志家宣传途中跌倒受伤,经南华县中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2025年9月12日,南华县罗武庄乡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做出受理决定,调查人员罗兴光、赵兴存于2025年9月19日对三位证人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经核实:张秀兰受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与申报材料相符。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5年9月23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