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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5-0026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认定公示〔2025〕第0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认定公示〔2025〕第0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谢应玲、者成新、周子杰、陈志豪、鲁有明五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人:谢应玲,女,1984年11月7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0月15日15时50分,事故地点:龙城大道金珠盛景红绿灯交叉口;事故经过:谢应玲受店长陈燕华的安排,谢应玲驾驶摩托车从龙城花园二店到镇南古城店调拨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南华县公安局责任认定为:谢应玲承担同等责任。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结节撕脱性骨折;2.左冈上肌腱损伤;3.左肩关节损伤;4.左膝关节损伤;5.左膝擦挫伤。

2025年12月15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谢应玲拟认定为工伤。

二、事故人:者成新,男,1977年3月23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0月28日17时50分;事故地点: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坑道;事故经过:者成新在井下坑道搬运轨道时,轨道滑落砸伤左足。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1趾骨骨折;2.左足第2-3趾骨远节骨折;3.左足第2趾骨中节撕脱骨折。

2025年12月15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者成新拟认定为工伤。

三、事故人:周子杰,男,2000年6月30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22日13时20分,事故地点:南华县体育馆;事故经过:周子杰代表南华县税务局与楚雄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男子篮球比赛中,在第一节争抢球时踩到对方球员脚背,导致左脚踝嵗伤。楚雄州中医院门诊诊断为:踝部损伤。

2025年12月15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之规定,周子杰拟认定为工伤。

四、事故人:陈志豪,男,1999年11月23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22日19时30分,事故地点:龙泉广场2号篮球场;事故经过:陈志豪代表南华县税务局与县农业农村局男子篮球比赛中,在第三节争抢球时踩到对方球员脚背,导致右脚嵗伤内踝骨折。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脚内踝骨折。

2025年12月15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之规定,陈志豪拟认定为工伤。

五、事故人:鲁有明,男,1992年11月9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11月18日10时40分;事故地点: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事故经过:鲁有明在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用消防车冲洗地面油污,操作过程中,高压水枪枪头失控直接击打在左眼部。诊断结论:①2025年11月18日县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离;②2025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脉络膜脱离。

2025年12月15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鲁有明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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