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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1-110401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盖章: 南华县人力资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2021年6月

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日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 5 类共计 104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 ”共计 905 项,“追责情形

1.行政许可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

2.行政处罚 97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873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81 ;

3.行政强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 4.行政征收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项; 6.行政检查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9 项,对应的“追责情 9项; 7.行政确认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6项;

8.行政奖励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0878-7225151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无事 项




行政许可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未经许 可和登

记,擅自 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 行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 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

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

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提 供虚假就 业信息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为 无合法证 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 职业中介 服务行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伪 造、涂改 、转让职 业中介许 可证行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扣 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 证等证

件,或向 劳动者收 取押金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

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 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 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扣押劳 动者证

件,或以 担保等其 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 取财物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 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 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 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 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 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 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 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招用特 定工作岗 位以外人 员时,将 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 标作为体 检标准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 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 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发 布的就业 信息中包 括歧视性 内容行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 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 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 (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 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 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

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使 用欺诈、 诱惑、胁 迫等手段 进行职业 介绍活动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 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

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 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第

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5年4月

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

订)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九)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 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 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

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 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 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 准组织劳 动力供求 洽谈会、 组织劳动 者跨县

(市、

区)流动 就业和开 展职业培 训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 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第二十五

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 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对职业介 绍机构出 卖、出租 、转借或 复印张贴 职业介绍 许可证行 为的处罚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 、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 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从 事妨害社 会秩序的 职业介绍 活动行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 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 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 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推 荐介绍不 成功收取 或不退还 预收的中 介服务费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 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五

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 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

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 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 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为 无证件、 证件不全 、证件经 审查不实 的求职者 或用人单 位提供中 介服务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 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 供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 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

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 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 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超 过核定业 务范围从 事职业介 绍业务活 动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 动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 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 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 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专职工 作人员未 取得职业 介绍培训 合格证而 上岗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 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不 参加职业 介绍机构 年审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按规定补

足责任保

证金的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省外职

业介绍机

构在我省

未经批准

从事职业

介绍活动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不按规 定报告空 缺岗位, 或者招用 人员后, 不到劳动 保障等行 政管理部 门进行录 用登记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 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 登记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 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 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第二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 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 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

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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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明示职业 介绍许可 证、收费 许可证、 收费标准 和有关证 照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 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 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第二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 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 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招用人 员时提供 虚假招聘 信息,发 布虚假招 聘广告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二

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欺诈劳动者。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 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培 训机构未 取得《中 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 力量办学 许可证》 或者使用 无效许可 证从事职 业培训活 动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 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培 训机构支 付社会力 量办学责 任保证金 用于赔偿 后,未按 照规定补 足缺额, 通知停止 办学期

间,仍然 进行办学 活动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 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 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培 训机构以 招用人员 或者职业 培训为名 欺诈劳动 者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六

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 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技 能鉴定机 构未取得 职业技能 鉴定许可 证或者超 出职业技 能鉴定许 可证范围 进行职业 技能鉴定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 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 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 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技 能鉴定机 构在鉴定 工作中弄 虚作假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 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伪造、 变造、买 卖职业资 格证书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未经批 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或者 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 中外合作 办学许可 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 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

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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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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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外 合作办学 机构筹备 设立期间 招收学生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 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 筹备设立批准书。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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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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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 作办学者 虚假出资 或者在中 外合作办 学机构成 立后抽逃 出资行为 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 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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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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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管理混 乱、教育 教学质量 低下,造 成恶劣影 响且情节 严重、逾 期不整顿 或者经整 顿仍达不 到要求的 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 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 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 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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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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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

对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发布虚 假招生简 章,骗取 钱财行为 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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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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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企业拒 绝或者拖 延签订集 体合同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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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企业不 执行集体 合同约定 的劳动标 准或者其 他事项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 其他事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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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企业不 提供或者 不如实提 供签订或 者履行集 体合同所 需真实情 况和资料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 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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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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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企业不 当变更或 者解除职 工一方代 表劳动合 同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 动合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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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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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 位不与职 工订立、 无故拖延 订立书面 劳动人事 合同,或 者订立的 劳动人事 合同法定 条款不完 备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 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 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

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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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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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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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 劳动、国 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 劳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 处、低温 、冷水作 业或者国 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 度劳动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

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怀 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 孕期禁忌 从事劳动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怀 孕7个月 以上的女 职工夜班 劳动或者 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 时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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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生育 产假少于 90天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 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哺 乳未满1 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 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 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 其他劳

动,以及 延长其工 作时间或 者安排其 夜班劳动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 劳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安排未 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 下、有毒 有害、国 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 的劳动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未对未 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 康检查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 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 律、法规 或规章延 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 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逾期不 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 报酬、劳 动者工资 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 标准的差 额或者解 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 补偿行为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 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 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

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 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

职工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 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 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 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 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解除劳 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申报应 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数额时, 瞒报工资 总额或者 职工人数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骗取社 会保险待 遇或者骗 取社会保 险基金支 出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逾期不 执行劳动 保障行政 部门下达 的劳动监 察询问通 知书和责 令整改指 令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 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不按规 定参加劳 动执法年 审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隐瞒事 实真相, 出具伪

证,或者 隐匿、毁 灭证据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 证据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

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

事责任:(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毁灭证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阻挠劳 动监察人 员依法行 使劳动监 察职权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阻挠劳 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打击报 复举报人 、控告人 、证人和 劳动监察 人员行为 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 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制定的 劳动和社 会保障制 度违反劳 动和社会 保障法律 、法规规 定的警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给予警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招用未 取得国家 规定的技 术工种、 专业岗位 相应职业 资格证书 人员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 、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 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不能向 招用人员 提供工作 岗位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违反有

关规定发

放职业培

训证书和

职业资格

证书行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 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缴费单 位未按照 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 登记、变 更登记或 者注销登 记,或者 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 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数额的处 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缴费单 位延迟缴 纳社会保 险费的处 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 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提供虚假 鉴定意见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提供虚假 诊断证明 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收受当事 人财物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和从业 人员逾期 不缴纳基 本养老保 险费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离退休 人员死亡 后,其亲 属继续冒 领基本养 老金且教 育无效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 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 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

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侵占、 挪用、拖 欠、虚报 、冒领职 工基本养 老保险金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 、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 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不依法 参加失业 保险、不 按规定出 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 动、人事 关系证明 、不向职 工公布失 业保险费 缴纳情况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款: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 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向失业 保险机构 瞒报工资 额或者职 工人数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 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 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 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单位和 个人未经 批准擅自 设立人才 中介组织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 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阻挠人才 合理流动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单位和 个人侵害 流动人员 依法享有 的社会保 险权益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 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流动人 员泄露国 家秘密和 商业秘

密,侵害 原所在单 位合法权 益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流动人员 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 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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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单位和 个人提供 虚假证件 或者有其 他欺诈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 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人才中 介组织擅 自扩大业 务范围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

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人才中 介组织提 供虚假测 评结果, 欺骗用人 单位或者 流动人员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虚假测评结 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人才中 介组织提 供、发布 虚假人才 信息,扰 乱人才市 场秩序行 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发布虚假 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8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劳务派 遣单位涂 改、倒卖 、出租、 出借《劳 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 》,或者 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 让《劳务 派遣经营 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劳务派 遣单位隐 瞒真实情 况或者提 交虚假材 料取得劳 务派遣行 政许可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

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0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劳务派 遣单位以 欺骗、贿 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 得劳务派 遣行政许 可行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 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 规定的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未 建立服务 台账,或 虽建立服 务台账但 未记录服 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 果和收费 情况行为 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 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 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 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 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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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以招用 人员为名 牟取不正 当利益或 进行其他 违法活动 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以 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 (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 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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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招用无

合法身份

证件人员

行为的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 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 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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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以民族 、性别、 宗教信仰 为由拒绝 聘用或者 提高聘用 标准的, 招聘不得 招聘人员 的,以及 向应聘者 收取费用 或采取欺 诈等手段 谋取非法 利益行为 的处罚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 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 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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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未经授 权从事人 事代理业 务行为的 处罚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 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 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 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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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职业中 介机构介 绍劳动者 从事法律 、法规禁 止从事职 业行为的 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 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 进法第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 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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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提供虚 假材料骗 领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 领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9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以承包 、转包等 方式交由 其他未经 批准的中 介机构或 者个人开 展境外就 业中介活 动行为的 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以承包、转包等 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 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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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境外就业 中介机构 拒不履行 对有关境 外雇主规 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

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 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 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第

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

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 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1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不与其 服务对象 签订境外 就业中介 协议书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 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2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逾期未 补足备用 金而开展 境外就业 中介业务 行为的处 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 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3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严重损 害境外就 业人员合 法权益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 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4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未将境 外就业中 介服务协 议书和劳 动合同备 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 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 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 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 境证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5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外国人 和用人单 位伪造、 涂改、冒 用、转让 、买卖就 业证和许 可证书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

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 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 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6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用人单 位未及时 为劳动者 办理就业 登记手续 的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

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未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

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

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

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 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壹 仟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7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对不具备 用工、职 业介绍、 职业培训 主题资

格,擅自 找用工、 从事职业 介绍和职 业培训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

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题资

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 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 做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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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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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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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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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工劳动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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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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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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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 议,或应当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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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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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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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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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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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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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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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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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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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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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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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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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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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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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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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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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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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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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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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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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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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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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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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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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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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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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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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工劳动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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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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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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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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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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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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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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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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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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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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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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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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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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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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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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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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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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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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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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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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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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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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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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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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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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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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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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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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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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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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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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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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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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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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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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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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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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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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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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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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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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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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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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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部门规章:《外国 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规定》(劳部发〔 1996〕29号,根据 2010年11月12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7号修正)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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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部门规

章:《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党政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 其 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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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部门规

章:《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党政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 其 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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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无事项




















































备注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 号

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费征收

(养老、

工伤、失 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

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

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七条第二 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预、决算;负责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 作并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账户清单;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 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

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检查和清欠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

理人员办理条件、要求及办理材 料;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要求进行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社会保险

缴费核定后,制作征收计划清册 送地税局进行征收;

4.事后管理责任:详细记录社会 保险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台

账,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咨询服 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工作人员应承相应的责 任:

1.未按社会保险业务工作流

程要求造成办事人员往返 的;

2.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缴

费核定、征缴社会保险费 的;

3.未按规定制作征收计划清 册并送地税局进行征收的; 4.丢失或篡改社会保险缴费

记录,损害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的;

5.利用办理之机徇私舞弊,

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 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02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费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四 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 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 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 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 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14]39号)第四 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 有楚雄州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 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未满60周岁的 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

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档 次等政策及办理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是否符合 参保条件,缴费档次是否正确,

参保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相 符;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 定,在参保表等相关表册上签字

、盖章并存档,督促乡镇每年做 好保费的征收;

4.事后监督责任:将参保人缴费

情况录入系统,管理好参保人的 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1.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 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员参保的;

3.未按规定对参保人员信息 进行存档并保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 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 注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

委:0878-7212976;南华县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

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 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 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

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 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基数核定后

转至税务部

门征收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 注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

委:0878-7212976;南华县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

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 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 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

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 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基数核定后

转至税务部

门征收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无事项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给付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 注









(行政给付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 注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社会保 险稽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 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2005年 9月1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 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 行的核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 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处置责任:根据存在问题的,作 出制止、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措

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2.丢失或者篡改检查记录的;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

4.利用稽核之机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 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劳动保 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 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

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 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 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 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四条第一

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 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 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 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 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 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行政检查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行政检查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 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 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530

714

007

001

02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领取养老

金人员待

遇资格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 通知>》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 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 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

(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9]11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 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 亲属抚恤金)等的资格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 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

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 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 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 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530

714

007

002

01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领取工伤 保险待遇 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 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 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 享受待遇资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

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 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 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社会保险中心《楚雄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各县市社保中心需组织各乡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具体做好相关确认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 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

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 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 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为。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

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行 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 219 页,共 228 页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行 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 220 页,共 228 页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30

814

003

000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对违反劳 动合同法 行为的举 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 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 件3第15项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

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 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权限。

1.立案审批:接到举报后,按程序对是否立案进 行审批;

2.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符 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奖励审批:在案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云南省举报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审核奖励条 件,提出奖励金额和对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审核通过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 人;

5.领取:举报人自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 其它有效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

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举 报人进行奖励的;

2.未及时送达奖励函件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励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 ”部分。

1. 电话投诉:政府热

线:0878-12345;县纪委 县监委:0878-7212976; 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 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 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 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 强路公务中心4楼410室, 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 。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ynnh.gov.cn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无事项




















































备注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无事项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职权名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权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权类)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