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盖章: 南华县人力资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2021年6月
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日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 5 类共计 104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 ”共计 905 项,“追责情形
1.行政许可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 项 ;
2.行政处罚 97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873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581 项 ;
3.行政强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 项 ; 4.行政征收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1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10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项; 6.行政检查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9项; 7.行政确认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6项;
8.行政奖励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3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 0 项。
审核人(签字) : 填报人(签字) : 潘 利 联系电话:0878-7225151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
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无事 项 |
行政许可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未经许 可和登 记,擅自 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 行为的处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 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 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 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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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提 供虚假就 业信息行 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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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为 无合法证 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 职业中介 服务行为 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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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伪 造、涂改 、转让职 业中介许 可证行为 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扣 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 证等证 件,或向 劳动者收 取押金行 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 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 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 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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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扣押劳 动者证 件,或以 担保等其 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 取财物行 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 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 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 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 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 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 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 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招用特 定工作岗 位以外人 员时,将 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 标作为体 检标准行 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 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 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 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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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发 布的就业 信息中包 括歧视性 内容行为 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 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 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 (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 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 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 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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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使 用欺诈、 诱惑、胁 迫等手段 进行职业 介绍活动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 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 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 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第 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5年4月 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 订)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九)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 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 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 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 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 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 准组织劳 动力供求 洽谈会、 组织劳动 者跨县 (市、 区)流动 就业和开 展职业培 训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 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第二十五 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 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对职业介 绍机构出 卖、出租 、转借或 复印张贴 职业介绍 许可证行 为的处罚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 、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 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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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从 事妨害社 会秩序的 职业介绍 活动行为 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 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 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 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推 荐介绍不 成功收取 或不退还 预收的中 介服务费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 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五 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 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 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 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 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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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为 无证件、 证件不全 、证件经 审查不实 的求职者 或用人单 位提供中 介服务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 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 供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 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 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 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 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超 过核定业 务范围从 事职业介 绍业务活 动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 动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 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 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 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专职工 作人员未 取得职业 介绍培训 合格证而 上岗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 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不 参加职业 介绍机构 年审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按规定补 足责任保 证金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省外职 业介绍机 构在我省 未经批准 从事职业 介绍活动 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不按规 定报告空 缺岗位, 或者招用 人员后, 不到劳动 保障等行 政管理部 门进行录 用登记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 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 登记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 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 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第二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 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 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 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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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介 绍机构未 明示职业 介绍许可 证、收费 许可证、 收费标准 和有关证 照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 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 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第二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 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 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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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招用人 员时提供 虚假招聘 信息,发 布虚假招 聘广告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二 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欺诈劳动者。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 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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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培 训机构未 取得《中 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 力量办学 许可证》 或者使用 无效许可 证从事职 业培训活 动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 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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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培 训机构支 付社会力 量办学责 任保证金 用于赔偿 后,未按 照规定补 足缺额, 通知停止 办学期 间,仍然 进行办学 活动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 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 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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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培 训机构以 招用人员 或者职业 培训为名 欺诈劳动 者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六 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 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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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技 能鉴定机 构未取得 职业技能 鉴定许可 证或者超 出职业技 能鉴定许 可证范围 进行职业 技能鉴定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 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 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 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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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技 能鉴定机 构在鉴定 工作中弄 虚作假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 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伪造、 变造、买 卖职业资 格证书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未经批 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或者 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 中外合作 办学许可 证行为的 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 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 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在中外 合作办学 机构筹备 设立期间 招收学生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 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 筹备设立批准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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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中外合 作办学者 虚假出资 或者在中 外合作办 学机构成 立后抽逃 出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 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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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管理混 乱、教育 教学质量 低下,造 成恶劣影 响且情节 严重、逾 期不整顿 或者经整 顿仍达不 到要求的 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 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 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 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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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中外合 作办学机 构发布虚 假招生简 章,骗取 钱财行为 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企业拒 绝或者拖 延签订集 体合同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企业不 执行集体 合同约定 的劳动标 准或者其 他事项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 其他事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企业不 提供或者 不如实提 供签订或 者履行集 体合同所 需真实情 况和资料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 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企业不 当变更或 者解除职 工一方代 表劳动合 同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 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 动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不与职 工订立、 无故拖延 订立书面 劳动人事 合同,或 者订立的 劳动人事 合同法定 条款不完 备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 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 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 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 劳动、国 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 劳动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 处、低温 、冷水作 业或者国 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 度劳动的 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 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怀 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 孕期禁忌 从事劳动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怀 孕7个月 以上的女 职工夜班 劳动或者 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 时间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生育 产假少于 90天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 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女 职工在哺 乳未满1 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 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 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 其他劳 动,以及 延长其工 作时间或 者安排其 夜班劳动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 劳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安排未 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 下、有毒 有害、国 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 的劳动行 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未对未 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 康检查的 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 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 律、法规 或规章延 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 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逾期不 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 报酬、劳 动者工资 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 标准的差 额或者解 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 补偿行为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 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 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 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 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 职工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 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 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 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 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解除劳 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申报应 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数额时, 瞒报工资 总额或者 职工人数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骗取社 会保险待 遇或者骗 取社会保 险基金支 出行为的 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逾期不 执行劳动 保障行政 部门下达 的劳动监 察询问通 知书和责 令整改指 令行为的 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 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不按规 定参加劳 动执法年 审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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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隐瞒事 实真相, 出具伪 证,或者 隐匿、毁 灭证据行 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 证据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 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 事责任:(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毁灭证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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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阻挠劳 动监察人 员依法行 使劳动监 察职权行 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阻挠劳 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打击报 复举报人 、控告人 、证人和 劳动监察 人员行为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 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制定的 劳动和社 会保障制 度违反劳 动和社会 保障法律 、法规规 定的警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给予警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招用未 取得国家 规定的技 术工种、 专业岗位 相应职业 资格证书 人员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 、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 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不能向 招用人员 提供工作 岗位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违反有 关规定发 放职业培 训证书和 职业资格 证书行为 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 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缴费单 位未按照 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 登记、变 更登记或 者注销登 记,或者 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 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数额的处 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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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缴费单 位延迟缴 纳社会保 险费的处 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 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 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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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提供虚假 鉴定意见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提供虚假 诊断证明 行为的处 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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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从事劳 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 或者个人 收受当事 人财物行 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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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和从业 人员逾期 不缴纳基 本养老保 险费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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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离退休 人员死亡 后,其亲 属继续冒 领基本养 老金且教 育无效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 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 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 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侵占、 挪用、拖 欠、虚报 、冒领职 工基本养 老保险金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 、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 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不依法 参加失业 保险、不 按规定出 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 动、人事 关系证明 、不向职 工公布失 业保险费 缴纳情况 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款: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 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向失业 保险机构 瞒报工资 额或者职 工人数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 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未 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 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单位和 个人未经 批准擅自 设立人才 中介组织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 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阻挠人才 合理流动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单位和 个人侵害 流动人员 依法享有 的社会保 险权益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 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流动人 员泄露国 家秘密和 商业秘 密,侵害 原所在单 位合法权 益行为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流动人员 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 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单位和 个人提供 虚假证件 或者有其 他欺诈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 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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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人才中 介组织擅 自扩大业 务范围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 围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人才中 介组织提 供虚假测 评结果, 欺骗用人 单位或者 流动人员 行为的处 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虚假测评结 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人才中 介组织提 供、发布 虚假人才 信息,扰 乱人才市 场秩序行 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 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发布虚假 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劳务派 遣单位涂 改、倒卖 、出租、 出借《劳 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 》,或者 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 让《劳务 派遣经营 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劳务派 遣单位隐 瞒真实情 况或者提 交虚假材 料取得劳 务派遣行 政许可行 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 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劳务派 遣单位以 欺骗、贿 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 得劳务派 遣行政许 可行为的 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 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 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 规定的处 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未 建立服务 台账,或 虽建立服 务台账但 未记录服 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 果和收费 情况行为 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 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 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 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 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以招用 人员为名 牟取不正 当利益或 进行其他 违法活动 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以 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 (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 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招用无 合法身份 证件人员 行为的处 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 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担承担赔 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以民族 、性别、 宗教信仰 为由拒绝 聘用或者 提高聘用 标准的, 招聘不得 招聘人员 的,以及 向应聘者 收取费用 或采取欺 诈等手段 谋取非法 利益行为 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 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 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 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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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未经授 权从事人 事代理业 务行为的 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 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 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 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 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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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职业中 介机构介 绍劳动者 从事法律 、法规禁 止从事职 业行为的 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 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 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 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 进法第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 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 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8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提供虚 假材料骗 领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 领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9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以承包 、转包等 方式交由 其他未经 批准的中 介机构或 者个人开 展境外就 业中介活 动行为的 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以承包、转包等 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 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0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境外就业 中介机构 拒不履行 对有关境 外雇主规 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 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 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 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第 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 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 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1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不与其 服务对象 签订境外 就业中介 协议书行 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 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2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逾期未 补足备用 金而开展 境外就业 中介业务 行为的处 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 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3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严重损 害境外就 业人员合 法权益行 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反所得3倍以下的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 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4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境外就 业中介机 构未将境 外就业中 介服务协 议书和劳 动合同备 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 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 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 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 境证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5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外国人 和用人单 位伪造、 涂改、冒 用、转让 、买卖就 业证和许 可证书行 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 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 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 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其所享受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责令 停办、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 批表》,报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向被执行人发出 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6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用人单 位未及时 为劳动者 办理就业 登记手续 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 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未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 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 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 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 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壹 仟元以下的罚款。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7 | 南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 对不具备 用工、职 业介绍、 职业培训 主题资 格,擅自 找用工、 从事职业 介绍和职 业培训的 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 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题资 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 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 做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 件; 2.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 、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 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4.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 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的; 3.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 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罚款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 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工劳动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 议,或应当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四 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工劳动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职工劳动权益 保障条例》第四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 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部分。 ”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 工伤 保险 、养 老保 险、 失业 保险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地方性法规:《云 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党内法规。其他 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部门规章:《外国 人在中国就业管理 规定》(劳部发〔 1996〕29号,根据 2010年11月12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7号修正)第 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 性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设定 依据 仅为 部门 规 章, 建议 保留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部门规 章:《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党政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 其 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部门规 章:《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党政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 其 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 0878-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 务管理局: 0878-7221227。 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 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 务中心4楼410室,邮政编码: 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投 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 政府或楚雄州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无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 号 01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社会保险 费征收 (养老、 工伤、失 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 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 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七条第二 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预、决算;负责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 作并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账户清单;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 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 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检查和清欠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 理人员办理条件、要求及办理材 料;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要求进行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社会保险 缴费核定后,制作征收计划清册 送地税局进行征收; 4.事后管理责任:详细记录社会 保险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台 账,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咨询服 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工作人员应承相应的责 任: 1.未按社会保险业务工作流 程要求造成办事人员往返 的; 2.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缴 费核定、征缴社会保险费 的; 3.未按规定制作征收计划清 册并送地税局进行征收的; 4.丢失或篡改社会保险缴费 记录,损害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的; 5.利用办理之机徇私舞弊, 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 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02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费征 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四 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 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 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 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 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14]39号)第四 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 有楚雄州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 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未满60周岁的 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 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档 次等政策及办理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是否符合 参保条件,缴费档次是否正确, 参保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相 符;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 定,在参保表等相关表册上签字 、盖章并存档,督促乡镇每年做 好保费的征收; 4.事后监督责任:将参保人缴费 情况录入系统,管理好参保人的 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1.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 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员参保的; 3.未按规定对参保人员信息 进行存档并保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 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 任 ”部分。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 注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 委:0878-7212976;南华县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 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 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 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 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基数核定后 转至税务部 门征收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 注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县纪委县监 委:0878-7212976;南华县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 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 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邮箱: nhxjjjcz@126.com。3.网上 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 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 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 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基数核定后 转至税务部 门征收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无事项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行政给付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 注 |
(行政给付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 注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社会保 险稽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 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2005年 9月1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 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 行的核查。 | 1.检查责任: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 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处置责任:根据存在问题的,作 出制止、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措 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 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2.丢失或者篡改检查记录的;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 4.利用稽核之机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 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劳动保 障监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 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 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 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 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 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四条第一 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 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 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 理措施;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 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 出相应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3.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 |
(行政检查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行政检查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 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 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530 714 007 001 02 |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领取养老 金人员待 遇资格认 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 通知>》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 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 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 (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9]11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 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 亲属抚恤金)等的资格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 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 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 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 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 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530 714 007 002 01 |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领取工伤 保险待遇 资格认证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 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 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 享受待遇资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 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 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 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社会保险中心《楚雄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各县市社保中心需组织各乡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具体做好相关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 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 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 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 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为。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 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 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行 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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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 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 7212976;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 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 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组 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南华县 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楼 410室,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3.网 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http://www.ynnh.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提出行 政复议,或应当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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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 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30 814 003 000 | 南华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对违反劳 动合同法 行为的举 报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 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 件3第15项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 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 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权限。 | 1.立案审批:接到举报后,按程序对是否立案进 行审批; 2.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符 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奖励审批:在案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云南省举报违反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审核奖励条 件,提出奖励金额和对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4.告知:审核通过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 人; 5.领取:举报人自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 其它有效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 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举 报人进行奖励的; 2.未及时送达奖励函件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励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 责任 ”部分。 | 1. 电话投诉:政府热 线:0878-12345;县纪委 县监委:0878-7212976; 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 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 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 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 强路公务中心4楼410室, 邮政编码:675200; 电子 邮箱:nhxjjjcz@126.com 。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无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南华县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局 | 无事项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 体) | 职权名 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权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权类)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