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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mzj-/2021-0513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民政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认定及发放政策 生效日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认定及发放政策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认定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果。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教育、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书面核实。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州人民法院楚雄州检察院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民〔2020〕25号)、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楚雄州民政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楚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