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安置措施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经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民政部公告第456号》中,将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时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证明改为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在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前,仍需当事人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2)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