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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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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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工业信化商务科学技术局(9类9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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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2022年))第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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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工业信化商务科学技术局(9类9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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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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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禁现外的基建工程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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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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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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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工业信化商务科学技术局(9类9项)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普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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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工业信化商务科学技术局(9类9项) |
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2.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3.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4.第二章第十六条 5.第二章第十九条 6.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7.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 5 号)第九条 |
普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