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罚决〔2025〕03号
姓名:王玉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 532331********0319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一平浪镇***村委会***号
南华县马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巡护过程中发现马街镇缴板村委会三角田小组大坝塘王玉云存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交马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3年10月17日,王玉云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在马街镇缴板村委会三角田小组大坝塘开挖林地修建施工便道,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王玉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王玉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08平方米(折合0.4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按保护等级为I级保护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损毁林木75株,蓄积1.2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起源为天然;王玉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30.3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元叁角),其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828.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0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马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违法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王玉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王玉云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王玉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玉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零点六倍罚款:1830.3元/倍x0.6倍=1098.18元(大写:壹仟零玖拾捌元壹角捌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0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